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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演唱歌曲侵权 斗鱼辩称"非主体没过错"遭判赔千元

11-05 IT文章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253号)。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9102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歌曲作品《小跳蛙》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并收录于麒麟童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ISBN:978-7-7994-3346-2)中,麒麟童公司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及其全部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斗鱼公司在未获得麒麟童公司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其斗鱼主播“咻咻满”以营利为目的,在自2017年至2018年的多次斗鱼直播活动中,共计演唱了至少1次《小跳蛙》,演唱为全部时长演唱,且播放有涉案歌曲原版伴奏,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结束后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被制作并保存在斗鱼视频网站及互联网应用平台上,粉丝及网络用户均可以随时随地对该侵权直播演唱视频进行播放、下载和分享。

  麒麟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删除斗鱼直播主播“咻咻满”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关侵权视频;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过程中,关于麒麟童公司主张的1.5万元经济损失,麒麟童公司无证据提交,认为斗鱼平台主播对于涉案歌曲的表演次数高达52次,证明了涉案歌曲的市场价值。经询问,麒麟童公司和斗鱼公司均认可涉案视频文件已经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斗鱼公司与主播“咻咻满”所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重要的是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根据斗鱼公司与主播“咻咻满”所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二、驳回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斗鱼公司与被上诉人麒麟童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斗鱼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涉案行为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的著作权使用费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斗鱼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法院关于斗鱼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关于斗鱼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其未经许可,实施了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或者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能仅以直播平台与涉案主播人员笼统约定直播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直播平台,就认定直播平台构成直接侵权。应当分析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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