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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教育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

02-07 IT文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18号)显示,经查明,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大教育”,839818)有以下股份司法冻结事项、诉讼及进展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2019年12月11日,杨宏鹏持有公司股份1784.4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7.02%),李凯鸽持有公司股份201.45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1%),杨宏鹏、李凯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33%,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2020年10月29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司法冻结事项。

  2020年4月17日,因股权回购纠纷,河南省源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清大教育及其他相关主体。2020年7月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296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34.67%,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2020年10月29日,清大教育补充披露上述诉讼及进展。

  清大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杨宏鹏、李凯鸽未将股权被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杨宏鹏作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决定:对清大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杨宏鹏、李凯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清大教育成立于2012年12月5日,,注册资本2530万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董事长为当事人杨宏鹏,持股比例47.02%;实际控制人为当事人杨宏鹏、李凯鸽。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9818,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10月29日,清大教育披露《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显示,公司股东杨宏鹏持有公司股份1784.4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47.02%。公司股东李凯鸽持有公司股份201.45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5.3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宏鹏、李凯鸽合计1985.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2.33%)已于2019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三年,目前尚未解除冻结,若相关权利申请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对于发生本次股权司法冻结的原因,清大教育表示,河南源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与公司因股权问题产生分歧,遂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据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财保37号,司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宏鹏、李凯鸽、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清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清华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从而导致法人杨宏鹏、股东李凯鸽股份被冻结。

  同日,清大教育披露《涉及诉讼公告》显示,2020年4月17日,原告河南省源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本公司股东,由于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诉被告杨宏鹏、李凯鸽、河南清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清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清华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对于诉讼的请求及依据,清大教育表示,河南省源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公司签订的有《股份回购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承诺以2016年营业收入2287万元为基础,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增幅,且营业利润不低于20%,但根据《201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营业数据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股份回购协议》中所做的承诺数额。

  清大教育于2020年8月8日收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314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杨宏鹏、李凯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源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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